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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立宏物流有限公司因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被处以罚款10000元
2024年07月17日,衡阳市邮政管理局就耒阳市立宏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耒阳市立宏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浪
住所:水东江街道办事处东江工业园东二路1幢101室
品牌:中通
二、案由
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主要事实
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6款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处以一万元(¥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建议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正常开启使用安检机,对所有出港快件进行过机安全检查,并作出处以一万元(¥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承办单位:衡阳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8月19日